智利南极法及其所辖南极洲领土管理
作者:彭坤汉(编译)、周睿宸(审校) 时间:2022-09-16
尽管智利从1843年至今约出台了300项与南极洲有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南极法》(第21.255-2020号法律)公布及生效之前,只有两项具有普遍意义的法规。第一项为1955年制订的第11.846号法律,其中只有三条简短法规,实质意义上规定了“马加兰斯(Magallanes)地方长官应在其法定权力范围内负责了解和解决所有与智利南极洲领土相关的事务。”为了拓展上述法规,智利政府于1956年颁布了《智利南极领土条约》(Estatuto del Territorio Chileno Antártico),而这就是第二项具有普遍意义的法规。
1956年颁布的条约一共有17条法规,外加一项过渡条款,基本囊括了智利南极领土的管理及治理问题,例如设立邮政机构,授权捕鱼和打猎,南极洲的空中、海洋管辖权等。2011年,新《南极法》的工作进入到最终阶段,其考虑的目标之一,恰好是更新上述条款,使其符合1959年以来,出现在《南极条约》以及其他补充规定中的国际承诺。
2013年的南极洲法律草案中的第三章,在更新之前的法规同时,比较详细地提到了智利南极领土的管理和内部治理,为合理管理国家主权内极地地区创建了新的体制。然而,由于未知原因,这一章和草案中许多其他规定最终并没有纳入到2014年3月递交至国会的《南极法》中。相反,国会完全忽视智利南极洲领土的管理和治理,因此,也没有考虑马兰加斯地区以及智利南极洲地区政府。这也成为了之后众议院讨论该草案时,多次指责的对象。
2018年中,政府决定推动该进程,想要迈出决定性一步,最终只能在2014年递交的草案内进行部分修改,但这些实质性的修改显著完善了正在讨论中的草案。这些修改能够得以实施,除了国会部分议员的贡献外,主要归功于智利总统的四项指示。在之后的讨论中,一些重要议题再次被摆上桌面,但仍有许多议题改动很小,甚至没有改动。
《南极法》分别规定了地区政府以及总统代表的职权。
其中,总统代表的职权包括:
l 确保遵守适用于南极洲的国家及国际法规;
l 宣传保护南极洲的规定和措施;
l 适当管理用于南极洲活动的资金;
l 执行和监督南极洲政策理事会分配的任务;
l 促进智利南极基地之间的协调;
l 在不侵犯其他有关部门职权的前提下,受理违反《南极法》,南极洲环境保护法规以及智利宪法的投诉;
l 现行法律赋予的所有其他权力。
地区政府的职权包括:
l 推广南极洲;
l 将资源和资金分配给在智利南极洲领土上开发的具体项目;
l 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推动保护以及改善南极洲环境;
l 推动智利南极洲领土的旅游业发展,遵守南极条约体系的规定;
l 依照相关法规促进科技研究;
l 投资,推广智利南极洲领土以及与南极洲相关的文化活动;
l 现行法律赋予的所有其他权力。
尽管双方的职权范围划分比较明晰,但可以预见的是,双方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会有重叠之处。此外,双方还可能会和其他机构发生冲突,例如地区政府和智利南极研究所(INACH)。如果这种情况发生,有效应用法律才能解决问题。
智利南极洲领土的管理及治理与其他三个方面有关,在此只做简单概述。其中第一个方面与智利南极洲所有事物固有的二重性有关,即这些是智利国土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智利应该行使相应主权。但与此同时,智利参与建立了国际管理制度。根据《南极条约》中构思的体系,智利需要管辖南纬60度以南的整个地区,以及南极汇合点以南的部分地区。这种国家/国际二重性让智利政府管理治理所辖南极洲领土时需要具备独特的政治敏感性和战略眼光。
第二个方面,智利所有人享受的宪法权利在智利南极洲领土上完全有效。然而,智利在国际上承诺,为保护环境,以及南极条约体系中其他目的,限制权利中的某些自由。而这种矛盾,应该在新的宪法草案中得到解决。
最后一方面,智利南极洲领土的管理和治理的落实情况与控制权,检察权以及制裁权有关。这在《南极法》中的其他章节有所涉及。
总之,在新《南极法》的支持下,智利南极洲领土的管理和治理将配合其他相关法律施行。事实上,每当一项规则适用于一项具体案例时,都需要一些解释性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要考虑到南极洲特殊的政治-法律背景。这绝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政府派遣最好的法律专家,外交官以及政治家解决这些重大问题。
Fuente: Universidad de Magallanes, http://www.umag.cl/gaiaantartica/?p=6370